陳說羅列指出,美國原廠瓶罐標示「本產品僅供營養補充品使用」;國內直銷商嘉康利公司告白卻陳說為「最營養的早飯。(沒事 3 湯匙,有事6湯勺,打根本) 」翻譯原廠使用警語正告,「不該使用於減肥」、「未經諮詢醫師不應供給給 1 歲以下嬰兒食用)」,國內直銷告白倒是「成人、兒童可安心食用」 、「1 歲以下嬰兒請於諮詢醫療專業人員後食用本品」。
▲(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/記者林敬旻攝)
產品標示部分,食藥署食物組科長李婉媜說,食物告白須依據《食物平安衛生管理法》,不能觸及強調不實或有宣稱療效,違反規定者別離可處最重400萬元和500萬元罰鍰翻譯進口食物若附帶警語,在《消費者保護法》規範下,業者就應當標示於中文仿單裡,內容不能比原廠簡略,違者可處最重20萬元以下罰鍰。
監察院調查陳訴顯示,美商嘉康利股分有限公司(下稱嘉康利公司)產製的「精沛素」進口來台後,國內直銷商翻譯出來的廣告內容,與美國原廠瓶罐標示的大不相同。
2017年11月16日高雄市有1名21歲的年輕媽咪向直銷商購置保健食品「精沛素」,讓僅4個月大的男嬰陸續食用4個月,成績差點風險人命,經北市衛生局調查,此產品非嬰兒配方,但標示和告白與原廠分歧,廣告還涉及強調不實翻譯近日監察院發布查詢拜訪告訴直指,食藥署未針對直銷業者在進口食品相幹的標示、宣揚與廣告翻譯進行把關,食安管理呈現破綻,必須檢討。
記者楊晴雯/台北報道
監察院認為,衛福部食藥署對於傳銷業者進口食品相幹之標示、宣揚或廣告翻譯未能進行把關,任由直銷商竄改原廠適 用與忌諱對象內容,肇生虛偽不實情事,構成食安管理的漏洞,有檢討的必要。
對此,食藥署企科組科長江仟琦暗示,司法院釋字第744號曾針對化粧品告白事前審查議題作出解釋,化粧品廣告作事前審查,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,也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談吐自由的意旨,因此今朝華碩翻譯公司國於食品、藥物與化裝品告白,只有針對藥物告白作事前審查,食物廣告是對照美國、加拿大、歐盟、日本等國採市場監管與業者自立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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